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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09年国家土地政策,但是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监督是一致的。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督察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为主线,以督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落实情况和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为重点,以工作制度、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等建设为基础,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督察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基本原则:坚持“边组建、边工作”的原则,以机构组建保障督察工作顺利推进以督察工作促进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坚持"统一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国家土地总督察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妥善处理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坚持“突出重点、取得实效”的原则,集中精力抓重点,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二、扎实推进重点工作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在长期坚持“一条主线、三个重点”工作思路的基础上2007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察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情况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制度建设情况,制度实施及目标完成情况。 (二)督察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严把土地闸门、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的制度建设及实际落实情况,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配套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土地供应结构、节奏和布局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实现的有效形式,完善督察机构的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掌握土地违法违规和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动向、新手段等,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三、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一)建立发现机制。通过巡视、抽查、调查和借助遥感监测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切实掌握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真实情况核查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的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和土地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审核机制。严格审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位置、地类、面积等是否真实准确。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完善审查手段,同时加强批后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纠正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着重解决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和推进基础工作 (一)开展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出台《土地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办法》,建立信息备案、收集处理和交流上报、定期巡查、专项督察、纠正处理等主要工作制度,建立督察机构内部问贵、岗位责任、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廉政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立法前期调查研究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土地督察长效机制等基础理论研究。 (二)建立国家土地督察信息系统。建立与部相关业务司局、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及时整理、分析和发布土地督察信息,做好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作用。 (三)加强机构和技术装备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着手开展基本建设,配置遥感监测、信息处理、专用车辆等技术装备。 (四)加强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公务员招考录用和业务骨干以及督察专员的推荐、考察、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提高督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设立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党组,切实做好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贯彻部“五条禁令”,建立传全权力制约机制。 对于农村土地管理政策,最新的就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地方规定来执行的。建议咨询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向他们复印相关的补偿标准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律师只能提供标准,没有办法给您确定具体的数额,具体多少钱一平米,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来评估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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