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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关于绑架罪不属于累犯吗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合法债务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讨要,用绑架欠债人的方式还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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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扩展资料 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绑架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2)绑架持续时间、被害人关押地点;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及下落; (4)绑架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衣着、语言; (5)被害人受侵害时体貌特征等; (6)绑架的后果(有无造成受害人伤亡); (7)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和去向; (8)绑架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绑架欠款人的家人一般不属于绑架罪。如果是因为欠债,对方不还而绑走债务人的家属,这种行为是不属于绑架罪的,只能算非法拘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有其他情节的,结合具体问题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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