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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拟定合同,双方(多方)签字盖章。 2、合同中提及存在非技术交易的,如原合同中未明确具体金额,双方(多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合同生效后,提交科技处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扫描件必须为PDF格式,每个合同保存为单个文件,以项目名称命名。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办理时需同时提交知识产权证书扫描件。 4、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扫描件。 5、科技处统一向江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认定申请(合同截止时间应超过填报日15个工作日,否则系统中无法申报)。 6、认定登记完成后,科技处工作人员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电子版发送到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电子邮箱。 7、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携带《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纸质版)及相关合同至财务处财税管理科开具免税发票。 8、已超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如需开具免税发票,须签订补充协议,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办理。 9、技术合同一旦办理免税登记,不得撤销。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证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万分之三税率;专利权转让、专利执行许可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万分之五。2、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相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估、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万分之三。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万分之三。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委托另一方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合同。一般加工、维修、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勘察、设计等。以常规手段或为生产经营目的书面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加工合同税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万分之五税率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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