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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根据事先约定,可设期限也可无限期,设期限的到期后被质押的股权自动释放。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1、股权可以质押,质押也是有期限的:质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质押的,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并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事项。主债务自履行完毕后消灭,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也随之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有期限,在工商登记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依据是原则,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际中,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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