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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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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和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供水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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