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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同时办。按照当前的国家政策来说,办理临时身份证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根据不同的地区的要求不同,我办理的时候携带的手续如下: 1、本人携带户口薄原件; 2、户主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户主不用去,本人拿着户主的身份证即可); 3、房产证原价和复印件; 4、房管局开具的门牌号(拿着房产证去当地的房管局开具); 5、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函一份(加盖公章)。 为了节约时间尽量都带全以上的手续
1、可以使用,但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而且不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按照当前的通行做法,身份证丢失后,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挂失并补办。看似经过了挂失程序,但此程序仅对其补办身份证和公安机关留档备查有意义,却无法真正注销丢失的身份证。 2、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1、在新的身份证被办好后,去公安局领取证件时,需要将旧的元件一并交还给他,是不能自己留着的。所以无论旧的是否到期都是不能再使用了。当然,如果办理的新的身份证还没有发放并且这时旧的身份证还没有到期,那就说明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安部门存档的身份信息都任然是旧的信息,这个时候,旧的身份证任然是可以放心使用的,这也是因为国家考虑到了大部分国民工作生活的正常需求。一旦拿到了新办理的那张身份,也就同时意味着身份信息在国家网络中已经更新了,那么原先的那张旧的身份证也就自然而然的失去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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