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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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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养老保险补助金范围(补助金对象):1、个人保险支付补助金。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3、特殊群体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投保人,其个人缴费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等级标准全额支付养老保险费至60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江门养老保险补助金标准:1、各级人民政府向参加者支付补助金,选择每年支付360元以下等级标准的,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支付4480元以上等级标准的,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支付补助金的基准,自己承担增加的资金。2、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5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3、特殊群体补贴。最低缴费等级为120元支付养老保险费。4、葬礼费用的赔偿金。参保人死亡后可向其家属发放不少于500元的丧葬抚恤金。江门养老保险补贴条件:1、凡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参保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其缴费给予补贴。2、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1)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问题 李忠指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江苏社保专家: 不管参加哪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截至今年3月份,江苏全省企业职工养老参保人数为1960.35万人,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人数为1342.43万人,城乡基本养老覆盖率稳定在97%左右。江苏的社保专家表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此外,于今年1月起在江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也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也就是说,不管你参加的是哪一种养老保险,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的。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3、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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