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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且是与立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自然人。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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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若不存在遗嘱无效事由的,遗嘱有效。、第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原告李先生和三位被告都是寇老太的子女。2002年12月,大兴区某村民委员会为寇老太投保养老保险,寇老太每月领取养老金500元。2003年1月30日,寇老太去世,存放于该村的养老保险金6万余元没有领取。原告李先生称,在其母去世之前,寇老太于2003年1月16日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她死后由李先生继承。现在,他与自己的三个弟、妹因为此事产生了争执。 李先生的三个弟、妹则认为,母亲寇老太生前没有遗嘱,这个遗嘱是李先生伪造的,所以对此遗嘱和录音都不认可。另外,寇老太本人不清楚养老保险金到底有多少钱,所以不同意兄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李某,遗嘱主要内容为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寇老太去世后由原告李先生继承,但寇老太未签字。而代书人刘某和见证人李某均系原告李先生之女婿蔺某的同事,二人也是经蔺某介绍到寇老太家为其进行代书遗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没有寇老太签名,且订立遗嘱过程系原告李先生女婿蔺某介绍原同事参与。其订立遗嘱过程的录音,三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要求确认寇老太养老保险金6万元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
遗嘱的有效要件: 有效遗嘱的要件有四条: 1.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形式要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 具备了这些要件为有效遗嘱,否则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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