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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营养费应当以医嘱为准,医嘱上没有“加强营养”的,一般不支持营养费。关于数额,一般是由法官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酌定,也就是说没有...
关于营养费问题,以广东为例,一般要有医嘱载明,为“加强营养”字样,法院判决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1000元左右,即十级伤残1000元,九级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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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赔偿标准:关于营养费问题,确实很难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4条,只有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状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是恢复健康所需的费用,包括购买补充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费等。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人们重视生活质量,广泛重视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员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营养品,因此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的范围和等级应该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2、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情况:受伤明显轻微,无需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至受伤基本痊愈之日。以下是需要增加营养的常见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多的人(一般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重的人(3).胃肠部分或全切除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切除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饮食,需要鼻饲养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大面积烧伤者。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参考是《说明》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认为受害者确实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评价必要的营养品等级,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否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该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于案例来说,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断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会赔偿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发行营养意见的话,不能不审查和质量证明用。因为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参考,不是根据。受医疗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发行的意见公正、科学、正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发表的意见进行审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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