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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违法

2022-08-10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就是说,纳税人作为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要求的,复议机关应当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于部分案件,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以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在复议程序中,纳税人作为申请人,有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纳税人的意见,复议机关必须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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