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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虽然鉴定结论由不同级别的部门做出,但其证明效力没有高低之分,至于哪个结论更科学,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应由审判人员综合案件全...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是指案件内的鉴定结论证据与案件的联系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一般而言,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鉴定结论,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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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的损害事件进行技术鉴定所作的认定意见。同时,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也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权诉讼之后,证明了医疗行为违法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法院对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推定。如果被诉的医疗机构不予举证否定因果关系和过错,只要法官经审理认为这一推定并不违背客观规律,当然就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在民事诉讼当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专家证言,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审查权。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观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其具有法定的审查权,既可以采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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