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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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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可以决定小额储蓄存款人可以不申报债权,由清算组根据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对储蓄存款予以确认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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