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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决后,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不可能再次申请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审判决宣告后,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资产已经进入了保全程序,那么在该判决生效之后,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获得应得的款项。必须明确的是,在法院发布针对某项资产进行保全的裁决之后,该裁决将立刻产生效力,并立即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当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被保全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论是在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还是仲裁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进入执行程序,都将自动转变为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具体执行手段。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但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的权益。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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