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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2022-08-06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影响,不仅包括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追偿权的内容都要有所限制。为此,有必要在涉及追偿权时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 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向主债务人告知(如强制执行的,则由执行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人的义务,避免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重复履行(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可能发生),以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人。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人为向保证人履行债务做准备,又可让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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