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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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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国人民与火灾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机关发现重大火灾危险时,应立即向被检查的机关或居民及上级主管机关发出《火灾危险整改通知书》,通知机关的防火责任或公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危险,及时通知消防监督机关。每个单位和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然而,一些单位和公民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通知消防监督机构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因此,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收到消防监督机构采取纠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的结果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话,就不会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包括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以上述规定的金额,但情节严重,生产、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行为者包括自然人、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职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行为者主观上不希望发生火灾事故,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通过消防机构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知道的。行为者知道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想到会马上产生严重的结果,或者相信可以避免,产生了严重的结果。
消防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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