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行,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5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532人已浏览
4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