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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够享受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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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够享受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
休产假其实不是女性的专利,让父亲参与孩子的成长,如今已是不少国家产假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少做爸爸的男职工也渴望有时间好好去迎接孩子的诞生。关于女职工生育期间男方能否享受“产假”的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从职工福利层面,通过集体协商来争取。男职工可休带薪产假的实际意义实践中,为了保障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特别是分娩时能得到较好的护理,尤其是丈夫的陪伴。根据市总工会关于依法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对约定男职工享受带薪“产假”问题进行了积极尝试。在引导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多方协调。经过区总工会的大力引导,截至目前,部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休带薪产假。其中一家企业更是在集体合同中将该假期约定为3天,并明确约定了请、销假的程序。从该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表示,约定了男职工可休带薪产假后,职工从整体上工作更积极了,部分享受“产假”的职工甚至主动提出加班加点工作,职工敬业精神明显提升。职工们也普遍反映,该制度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心,管理很人性化。在推进集体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仍会继续关注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不仅是生育期间的权利,包括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期间的权益都要依法尽力保护。专家观点:符合条件的奶爸可享30天奖励假关于男方的护理假,国家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相关内容。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根据规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也就是说在本市,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30天的“护理假”。实践中,女方在生育的最初一个月,主要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帮忙照顾。绝大部分男方都没有享受该护理假,而是把休假的时间让给了女方。还有些女职工连产假都未休足时间,只是休息一两个月后便主动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主要是担心因长时间不在岗而影响自己的职位及升迁。现代社会,职场女性承受了比以往更大的压力,选择了缩短休假时间可以理解,但是从社会全局来看,刚刚生育的妇女需要充分休息,妇女的健康状况对新生儿的健康有很大的影响。根据以制造业为主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妇女若没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很难照顾好新生儿,过度劳累又会影响母乳质量,导致新生儿患病率、死亡率上升。为了确保甚至鼓励女职工能真正享受产假,我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在德国,妇女生育可以享受三年的产假。根据我国的国情,产假时间应该进一步加长。同时,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包括收入以及职位升迁等)的规定也应配套出台;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以及处罚力度;在法律援助制度中也应增设相应内容,为初育的妇女提供免费的律师维权服务。这样,从立法、监督、维权三方面保护初育女职工的权益,进而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第一,你有权请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女性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事实,员工要求休产假,单位应当无条件批准。其次,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总而言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都是自理的。最终,未婚生育行为应受到处罚。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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