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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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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你若不属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法院可以将依法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法院拍卖是否就是破产需要看具体情况。
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一般是先申请破产在进行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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