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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
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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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合伙人(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8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20%; (二)双方以形式出资,于年月日前完成上述出资。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三条经营地点。 第四条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2、合伙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签订合伙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太广泛,粗略来讲值得注意的就是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 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但该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按照民法典,不能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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