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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夫妻离婚前约定财产的效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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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书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权归属问题发生变化。这是协议当事人都容易明白的。产权发生变化之后,基于财产的收益、处分等问题也发生变化。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产的增值部分、股权的股息等等财产这些既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经营所得,这些也当然的归产权人所有。这些间接后果容易被忽视,在办理公证中我们应当提示。 个人财产由个人处理,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财产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往往只登记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财产属于“隐名共有”。因此存在财产登记人在处理财产,而不是实际所有人在处理财产。如对于男方婚前房产,双方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产权人名字不变更,这就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房产,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提醒变更登记,达到产权登记人于实际所有人的一致。 同时应当告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人可以处理财产,如不变更登记可能给实际所有人造成损失,也要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财产。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法庭上经常出示一些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要求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认定这些约定的效力呢?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处理相关的财产;相反,如果认定这些协议无效,则应当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利君律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前或在婚后,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对于双方有约束力。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男方有第三者,则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后男方与第三者同居并被证实,人民法院就判决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判决归女方个人所有。再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再有家庭暴力,则男方要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后来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但是并非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1、违反了公序良俗的约定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曾约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约定就是无效的。这个约定限制了男方的离姻自由权的行使,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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