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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在我国企业破产之后,履行破产程序时所需要产生的各种费用属于破产清算费用,一般公司在履行破产程序时都需要详细了解如何计算破产清算费用和相关规定。关于破产清算费用谁来支付,一般是申请人支付。一、破产清算费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的补偿;(2)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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