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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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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最新产假规定一、产假假期的规定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二、增加产假的情况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爸爸们的护理假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四、相关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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