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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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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线路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定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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