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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并...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调查、审查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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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关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本机关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当事人有权要求或者放弃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行政机关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四、本机关决定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等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五、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土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机关承担。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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