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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
发生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患者有过错的,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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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③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发生医疗事故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人身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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