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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留下有遗产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属于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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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3、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 1、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作为普通人,生老病死是很正常的现象,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也并不罕见,那么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该如何追讨呢?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1. 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2. 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所谓「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应指依照法院公告之期限内报明,且继承人并不争执其债权者;若继承人对该债权人主张之权利有所争执时,应準用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就该权利有确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于除权判决(以遗产分配清偿)保留其权利。所以,如继承人声明限定继承时,于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订一定期限公告后,债权人自得报明债权,并不需对继承人起诉后才能报明。但如继承人对债权人报明之债权有异议(存在否、数额等)时,债权人应自报明后,向全体继承人提起给付之诉或确认债之关係存在之诉,法院无权拒绝债权人报明债权。3. 若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选定遗产管理人后,由遗产管理人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叁(公示催告程序)、四款规定,清偿债权,所以债权人依上述限定继承规定相同,依期陈报债权即可,除遗产管理人对于债权有异议者外,不需以起诉方式请求。综上,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通过上文中的三种方式进行债务追讨,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债务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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