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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相应的修补方案,维修工作期限以及维修带来的补偿费用;写明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后,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写...
房屋质量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写明甲、乙双方在建委工程处协调下,经多次协商,就房屋质量问题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写明对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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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建议您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诸如此类的问题比如菁英等等
有关房屋质量检验标准的法律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质量检验活动,制定检验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验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质量检验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根据检测业务内容,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验业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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