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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
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只有申请人主动提出停止执行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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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情况。
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胡情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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