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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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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以下类型: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五)电子数据;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六)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八)勘验笔录。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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