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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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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有三种结果: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的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对于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法定情况可以报请延长审期;对于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不能延长审期。二审裁决为终审裁决,一旦裁决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二审裁决再提起上诉。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3、撤诉,原告依法撤回起诉。但是撤诉由有几种分类,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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