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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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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依职权可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应当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2、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 3、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民法院应当暂停一切执行活动; 2、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不得该变中止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态。如申请执行人不得擅自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处分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等。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时,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书面裁定,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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