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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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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定罪处罚。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信用卡诈骗与信用卡透支 1、所谓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主要有四种: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 2、信用卡透支,指的是客户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经银行批准,被允许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一定额度支用款项。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而恶意透支则是指行为人将透支款项据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银行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一是要加大对信用卡申办程序的审核力度,对办卡人的身份信息和经济状况进行严格审核; 二是要加大对持卡人的风险提示力度,要告知持卡人逾期不还款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及时保留催收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催收人的签名确认、短信回复及电话录音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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