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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般什么情况下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07-23
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主要有:《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较为粗疏,但确立了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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