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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根据相关规定,就先予执行的是否可以批准做出以下解释: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根据权利人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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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首先执行的法院能否认可,首先执行是指在法院判决某个事件之前,为了解决权利者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措施,根据权利者的书面申请,裁定义务者履行生效判决中决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人民法院对以下事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首先可以裁定(1)要求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的情况(2)要求劳动报酬的情况下(3)根据情况需要紧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0条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应急,包括:(1)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障碍的;(2)应立即停止某种行为的;(3)恢复生产,经营必要的保险索赔费的;(4)应立即返还社会保险费、社会救济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第一百七条人民法院首先执行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应赔偿被申请人先执行的财产损失。第一百八条当事人对保全和执行的裁定不服时,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所以说先予执行15日的意思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提前十五天执行的意思。
1、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是原来应当是得到仲裁裁决才能够执行的案件,因为当事人的一些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是可以在之前就已经做出一个裁决的,主要还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员的一个经济方面的燃眉之急。 2、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有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等仲裁庭作出生效裁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从裁决生效到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需要一个过程。 3、在这段时间里,个别劳动者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先予执行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最终裁决前让被申请人先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先予执行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民事诉讼程序设置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入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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