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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如下(1)立案审查阶段。《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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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是否能够找得着。 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给立案受理的,尤其是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时法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只能是终止审判。 被告方脱逃或其他情况无法参与诉讼程序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一旦被告人无法到庭,应当中止侦查或中止审理,一切诉讼关系(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都处在等待解决的状态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第1款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第273条第1款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其中,“诉讼参与人”就包括了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停止审理还是缺席审判,如果缺席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对抗庭审如何展开?自诉人的控诉职能如何进行?被告人的辩护功能如何保障?由此程序得出的裁判能否进行救济?法律没有作出解答。 不过民事诉讼中是可以缺席审判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民事诉讼找不到被告的原告可向所属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材料,由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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