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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作出,根据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 4)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诊断鉴定程序: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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