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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对象是否确定 民间借贷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确定的;“非法集资”是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不确定的。 (二)募集资金的对象不同 民...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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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所处地位不同,民间借贷的双方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而非法集资的双方地位不平等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基于合理的事实而发生,后者是集资人基于一个虚构的理由吸纳资金3、利息的利率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所允许合理的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的利率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而且明显违反金融法的具备规定的4、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前者的借贷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由于或者明显违反法律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民间借贷的目的是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生活;非法集资范围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民间借贷范围相对较窄;非法集资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是刑法罪名之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私下的借款行为;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那么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在“四个条件”基础上,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东华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我国刑法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为10年,后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潜逃、个人挥霍)集资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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