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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满4年,才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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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3~135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该判决就是在户籍簿中进行死亡登记的法律根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不需要。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受理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能够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必须是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在自然人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即下落不明状态持续满二年(而不是在音讯时有时无的情况下将下落不明的时间累计相加达到二年),才能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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