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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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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工作。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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