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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判处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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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数额较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犯抢劫罪,数额较大的(人民币500至202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民币5000至20200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抢夺罪的认定有以下几点: 1、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 2、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我国《》对抢夺罪的处罚有: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成,应该说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相对人求取或要求财物,其主观上不仅有取得相对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提出要求的主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相对人的财物,对方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者承诺给付。二者的统一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索取”,只有主观上的要求即“索要”而客观上不能实际“取得”(因相对人拒绝)不能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对此不应以犯罪处理。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答应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答应只是一种虚假承诺,相对人内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答应并不等于相对人内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违法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尴尬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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