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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提到对参与集资人员参考利息所得的追缴。...
如果说在借贷中超过银行同其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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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由此可见,非法集资获得的利息可以折扣本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还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者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重复投资的金额不予扣除,但可视为量刑情节。
如果说在借贷中超过银行同其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高息。
非法集资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反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但本金已经返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应当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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