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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刑事案件: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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