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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
该罪必须满足4个条件: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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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认定: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补缴的税额达5万元以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一般只需区分以下两点:划清走私普通商品、商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是否超过10万元;区分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是否属于其他规定。
该罪必须满足4个条件,包括(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如果以上四个条件中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未支付关税的,未经海关许可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未经海关许可,未支付关税,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未获利等,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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