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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第2款关于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前两种孩子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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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把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相应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和征收。 关于您问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由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单位名称、权限、时效,并经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三)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工作,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承办。承办人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四)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制度,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征收情况定期在被征收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公示。 (五)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应及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主要就是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的,多生的,再婚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生育的等等情况。现实中很常见的就是生第三个就是超生了,如果属于超生的话是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及时在全面二胎已经放开的情况下也应该遵守国家规定。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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