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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故意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索取或非法受贿但明知其亲属会从中索取、受贿行为。 2、过失受贿。即国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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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行为人多次受贿的,或者受贿行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财物,又包毛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将其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2)如果行为人收受的贿赂中既包括现金,又包括物品的,应将物品依法折算成人民币后再累计计算,物品价格难以确定或者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该按照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机构进行估价。如果收受的现金中包括外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受贿数额。
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有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大的,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受贿金额大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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