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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也就是采用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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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的概念 这里的军人是指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 本罪的暴力是指不法使用有形力对他人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的一切行为,如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用匕首、棍棒等凶器进行殴打,或者用绳索、皮带捆绑等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暴力行为一般应限定在轻伤以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定罪罪处罚。本罪的威胁是指以侵害人身、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恐吓,从而达到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威胁可以是当面口头发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出,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等方式。
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定为危害国防利益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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