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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如下,一是申请人自购置并安装使用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以来,能够做到按照《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
环保厅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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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有异议,申请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并提供补充证据(如果有补充证据的话);也可口头陈述,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 环保护关于对行政复议的回复建议直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避免遗漏事项和时间上的浪费。
对于环保局行政复议回复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一)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四)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五)认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理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复议范围;(六)属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提交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三)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以口头形式提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行政复议机构当场提出。
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1]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下面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有关解答,希望能够解除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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