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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loaner)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
权利有哪些:一、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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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转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通常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为未尽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的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约定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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