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
股权质押贷款不还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出售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要看具体的约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1)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 (2)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应该采取公平拍卖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如有其他方便清偿的财产,先以其他财产清偿; (4)限制股权质押在执行时也应该采取拍卖方式。为此,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是完全可行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完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统一规范。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交叉经营局面必然会出现,作为以股票质押为融资方式的最大业务经营者——商业银行股票质权一年内应该予以处分的限制问题也不存在。因此,限制转让股票具有切实可行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1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