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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将决策方案草案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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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该决策草案自动废止;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在市政府法定权限内;(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四)草案与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协调、衔接。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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